Rule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safety of existing lifts
1.1 本标准规定了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目标是应用当前的安全技术使在用电梯达到新安装电梯同等的安全程度。
注: 由于建筑物设计状况等原因,完全达到当前的安全程度可能有困难。
1.2 本标准适用于:
——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
——液压驱动式电梯。
1.3 本标准考虑下列人员的安全:
a) 使用者;
b) 维护和检查人员;
c) 位于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外面(但在它们的最接近处)的人员;
d) 被授权人员。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GB 7588或GB 21240所规定的驱动方式以外的电梯;
b) 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ZK)]
c) 导轨垂直倾斜度大于15°的升降设备;
d) 电梯设备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
e) 消防操作期间的安全。
但是,这些在用设备安全性的提高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纸质版标准加购成功
电子版标准加购成功
标准收藏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