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r-marking plates f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本标准规定了为增加重型和长型车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部可见度而使用的标志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a) 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
1) 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M类车辆;
2) 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类车辆;
3) 长度超过8.0 m的O1、O2和O3类车辆;
4) 以及O4类车辆;
b) 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 km/h的M、N、O类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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