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esthetic and respiratory equipment—Compatibility with oxygen
本文件规定了麻醉和呼吸应用中材料、部件和设备与氧气所接触的材料,在气体压力大于50 kPa的正常或单一故障状态下与氧气兼容性的要求。
注1:另外,本文件对依据氧气兼容性的已有数据进行材料和部件的选择以及对燃烧和/或分解产物的毒性进行风险分析提供了通用的指导方法。
注2:本文件提出在设计、生产、维护和处理的各个阶段的兼容性特征包括:清洁度、阻燃性、燃烧和/或分解产物的毒性。
本文件适用于麻醉和呼吸设备。例如:医用气体管道系统、减压器、终端、医用供应单元、挠性连接、流量计装置、麻醉工作站和呼吸机。
本文件不适用于生物相容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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