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2-26: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electroencephalographs
本文件规定了在201.3.63中定义的脑电图机(以下简称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文件适用于在临床环境(例如,医院,医生办公室等)中使用的ME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脑电图学中使用的其他设备,例如:
——声光刺激器;
——遥测脑电图仪;
——脑电数据的存储和重现设备;
——用于在电休克疗法中监护的专用ME设备;
——动态脑电图记录器。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通用标准的7.2.13与8.4.1外,本文件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在本文件中没有具体要求。
注:参见通用标准的4.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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