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s turbine applications—Requirements for power generation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用燃气轮机评估和采购的最低技术和资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和海上简单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也适用于热电联产用燃气轮机(见ISO 11086:1996,附录B)。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试验也同样适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所有作为动力推进器的燃气轮机,包括航空飞行器、移动驳船、浮式船舶和船舶推进所使用的燃气轮机及微型燃气轮机。
本标准依据现有的ISO、IEC标准和实际,规定了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要求。但不排除行业内使用其他法规和标准,其中一些还列入了本标准中。只要使用要求、功能设计和安全性满足买卖双方需求,允许使用其他可由文件佐证的类似法规和标准。
宜注意按以下等级顺序应用或使用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和采购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时对买卖双方的要求。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供货范围,除已注明不在供货范围内的,至少包括以下设备及其相关可选项(见3.14),清单如下:
——燃气轮机机组;
——负荷联轴器和离合器,若适用;
——进气系统;
——排气系统;
——燃料设备;
——控制设备;
——电气设备;
——辅助系统,包括起动、润滑油、盘车、水洗、互联管道和排污放散系统;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冷却水设备。
考虑到燃气轮机机组的完整性,还需包括设备、公用设施和燃气轮机机组的接口及其设计要求。
以下设备不在供货范围内,但可参考作为接口和性能测试用:
——发电机及其辅助系统,不含控制模块;
——蒸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
——燃气轮机机组外部设备。
本标准附录A中的数据表确定了买卖双方的要求和信息。
买方填写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纸质版标准加购成功
电子版标准加购成功
标准收藏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