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grades for microcomputers
本文件规定了台式微型计算机、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和便携式微型计算机(简称“微型计算机”)的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用途微型计算机。
本文件不适用于:
a) 平板电脑、台式/机架式工作站和工业应用微型计算机;
b) 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
c) 电源额定输出功率大于500 W的微型计算机;
d) 显示屏对角线尺寸小于294.6 mm(11.6 in)的一体机及便携式微型计算机。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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