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multimedia equipment and receivers—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Part 1:Emission requirements
本文件适用于其额定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3.1.19)、音频设备(3.1.6),视频设备(3.1.31),广播接收设备(3.1.7),娱乐灯光控制设备(3.1.14)及其组合。
本文件也适用于专业用途的上述设备。
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有意发射,也不适用于与这些有意发射相关的杂散发射。
在其他IEC/CISPR对应的国家标准(除了GB/T 9254和GB/T 13837)中对本文件适用频段规定了发射要求的设备,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文件不适用于现场试验。
本文件包含A级和B级设备。设备的分级见第4章的规定。
本文件的目的:
a) 建立要求,为无线电频谱提供足够的保护,以保证9 kHz~400 GHz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按预期工作。
b) 规定程序,确保测量的复现性和结果的重复性。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7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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