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s of LED products for indoor lighting
本文件规定了室内普通照明用LED筒灯、定向集成式LED灯、非定向集成式LED灯、LED高天棚灯、替换型双端LED灯(以下简称双端LED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试验方法和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产品。
a) 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AC 250 V,光束角≥24°,遮光角<40°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光束角可调的LED筒灯或带有截光罩的LED筒灯。
b) 电源电压为AC 220 V,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
c) 电源电压为AC 220 V,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灯头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灯头的非定向集成式LED灯,不包括具有外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集成式LED灯。
d) 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LED高天棚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高天棚灯。
e) 电源电压为AC 220 V,额定功率≤125 W,标称长度≤1 500 mm,光束角≥120°的替换型双端LED灯。
对于具有附加功能的室内照明LED产品,仅考核其照明功能。
本文件不适用于带有非白光的LED照明产品以及额定相关色温包含<2 700 K部分或>6 500 K部分的LED照明产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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