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microbial and cleaning func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Part 3: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ir cleaner
本文件规定了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的卫生安全性和功能要求,以及标志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抗菌、防霉、抗过敏原、抗病毒、除菌、除过敏原、除病毒、除异味中的一种或多种功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净化器”)的研发、生产和检验。
注:具有上述功能且不为产品主要功能的,如除湿机、风扇、加湿器等产品,其符合上述功能部分的评价参考本文件相关内容。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纸质版标准加购成功
电子版标准加购成功
标准收藏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