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justable speed electrical power drive systems—Part 3:EMC requirements andspecific test methods for PDS and machine tools
本文件规定了调速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MT)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电气传动系统(PDS)是包括电子变流器的交流或直流电机传动。这些电磁兼容性要求是针对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的方均根值为35 kV及以下的交流和直流电气传动系统以及机床而规定的。本文件适用于所有功率等级的设备。
作为一项产品电磁兼容性标准,本文件能用于评估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也能用于评估成套传动模块或基本传动模块。
注1:基本传动模块和成套传动模块是电气传动系统的一部分,通常单独销售。
牵引类产品和电动车辆以及CISPR 11:2024中定义的“第2组设备”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注2:第2组设备的示例包括:
——焊接设备(弧焊、电阻焊等);
——放电加工设备。
本文件没有对电气传动系统中转换电能与机械能的电机提出要求。IEC 60034系列已经涵盖了对旋转电机的要求。在本文件中,术语“电机”用来描述电动机,包括旋转式电机或直线式电机,也包括不同功率传输方向的电机。
本文件适用于具备或不具备无线电功能的基本传动模块、成套传动模块、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但是,本文件没有规定任何无线电传输和接收的要求。
注3:CISPR 11:2024对无线电传输和接收提出要求,这也适用于本文件范围内的产品。
本文件规定了0 Hz~400 GHz频率范围内的发射和抗扰度的最低要求。在未指定要求的频率范围内不需要进行试验。
本文件所涉及的基本传动模块、成套传动模块、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是指安装在居住、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基本传动模块、成套传动模块、电气传动系统和机床。根据环境分类给出了要求。
基本传动模块、成套传动模块、电气传动系统往往包含在一个较大的系统之中。本文件没有涉及有关系统方面的内容,但在资料性附录中进行了说明。
本文件将作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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