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bon dioxide emission accounting methodology for commercial road and waterway transport vehicles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碳排放核算对象边界、碳排放量和强度核算方法,以及公路、水路、城市客运营业性运输工具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本文件适用于核算地区公路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在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注:公路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内河与沿海营运客船、内河与沿海营运货船、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城市客运轮渡。化石燃料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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