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lfur and ash content limiting of fuels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中含硫量和灰分含量的限值要求、试验方法和采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进口、批发、销售并使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燃烧设备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和燃油。
其他固体或液体燃料中硫含量限值、灰分限值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采用脱硫装置,并稳定达到上海市规定排放限值的电站锅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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