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control and laboratory use—EMC requirement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本文件规定了由电压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电源或电池供电工作,或者由被测线路供电工作的电设备的电磁兼容(EMC)抗扰度和发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专业、工业过程、工业制造和教育用途的电设备,包括下列用于工业和非工业场所的设备和计算装置:
——测量和试验设备;
——控制设备;
——实验室用设备;
——与上述设备结合使用的附属设备(如样品处理设备)。
属于信息技术设备(简称ITE)范围内的计算装置和组件及类似设备,如果符合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标准,可用在本文件范围内的系统中,而不需进行额外的试验。
一般认为本系列产品标准优先于相应的通用EMC标准。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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